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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没有了,怎么办?

  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1)赔偿金。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可以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但是,如果担保财产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根据本法第 432 条、第451 条的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2)保险金。担保人为担保财产投保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3)补偿金。这里的补偿金主要指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本法第 117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本法第243条第3款也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例如,城市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如果房屋被国家征收的,其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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