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企业在进入宣告破产程序后,此时需要对企业的破产财产作出一个界定,然后才能知道具体可以用于还债的财产有多少。那么实践中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操作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在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认定的时候,各位可以把握住上述三方面的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三方面的财产基本就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了。要是你对破产财产的界定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企业在进入宣告破产程序后,此时需要对企业的破产财产作出一个界定,然后才能知道具体可以用于还债的财产有多少。那么实践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离职证明日期大写还是小写?
      离职证明日期大写还是小写?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辞职报告,结尾日期书写大写和小写都一样,只是写汉字显得更规范一些。2、签了离职证明一般是还能拿到赔偿金的,因为离职证明跟经济补偿金不......


·苏州市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苏州市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一、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


·变电所验收需要做什么
      ①凡新建、扩建、大小修、预防性试验后的一、二次变电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资料完备,才可投入运行;②验收均应按部颁及有关规程定的技术标准进行;③设备的安装和检修以及施工过程中需要中......


·要怎么确定诉讼离婚管辖法院
      诉讼离婚的情况下,自然要找到一个法院,然后依法提起诉讼,这样案件被受理之后才会做出判决。但由于我国的法院比较多,因此很多人其实也搞不清楚究竟实践中应该要怎么确定诉讼离婚管辖法院。针......


·小说/剧本版权费用是怎样的?
      小说/剧本版权费用是怎样的?一、小说/剧本版权费用是怎样的?办理费用: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加急,加急的时长为3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加急的费用根据时长不同而有所不同,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多久?众所周知,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永久的,它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的。所谓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


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