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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
  
  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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