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中国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中国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擅自发行企业债券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企业发行债券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而且企业的规模和会计制度都得达到法定标准才行,企业或企业的工作人员擅自发行债券的行为是违法的。
  
  
总结:中国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一、中国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刑诉法69条应当如何理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行为、掌握了重大犯罪证据,或者犯罪人准备销毁证据、再次作案、实施潜逃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先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怎样办土地使用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怎样办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有了土地使用证,就意味着使用这份土地是合乎法律所规定的,因此我们在拥有房屋之后,需要办理......


·构成拐卖儿童可判死刑吗?
      构成拐卖儿童可判死刑吗?一、构成拐卖儿童可判死刑吗不一定,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处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强奸过程中来月经犯罪中止能否免除处罚
      强奸过程中来月经犯罪中止能否免除处罚一、强奸过程中来月经犯罪中止能否免除处罚?强奸过程中来月经犯罪中止可能会被免除处罚。依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行为后,中止......


·深圳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深圳医疗过错赔偿标准一、什么是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


·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如何救济,关于除斥期间还有哪些规定?
      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如何救济,关于除斥期间还有哪些规定?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如何救济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


中国对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