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如何规定房产分配?

  新婚姻法如何规定房产分配?
  
  ?一、民法典,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民法典,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民法典,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民法典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民法典,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六、民法典,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总结:新婚姻法如何规定房产分配??一、民法典,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资格证书挂靠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资格证书挂靠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现在很多年轻人为了给自己增加收入,在业余时间内考取一些资质证书,然后通过证书挂靠获取一笔收入。目前这种情况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尽管这样的行为国家是不认......


·新刑诉法律师调查取证规定是什么?
      在案件调查与取证中,律师扮演着一个及其重要的角色。调查取证的过程也是律师能否为当事人进行更好辩护,能否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么新刑诉法律师调查取证规定是什么?我......


·一、关于执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执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只有在确定夫妻双方同为债务人的情形才可以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财产。“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


·合同订立主体要什么条件
      合同订立主体要什么条件其实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由订立合同的资格的,要想成为合法的合同订立主体,则就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那在我国,究竟对合同订立主体要什么条件呢?在这方......


·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有补偿吗
      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有补偿吗一、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有补偿吗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


新婚姻法如何规定房产分配?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