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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机构补贴申请的条件
  
  首先,要有合适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赁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同时,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已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和备案手续。
  
  此外,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扩建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租房改扩建增加床位50张以上。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
  
  全市每年只开展2次审批
  
  据介绍,申报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首先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区县民政局将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之后,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然后公示。最后,报市级审定。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5月和10月,全市将组织开展2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报审批工作。各区县民政局须在当月30日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
  
  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从事养老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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