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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权属取得和变动行为生效的要件,但房屋租赁登记是否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学术看法却有争议。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人则认为不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里并没有规定,登记后租赁合同才生效,只是称“备案”。显然房屋租赁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备案于政府部门,以便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房屋租赁登记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起到备案的作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因此,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这是法律明确要求的手续。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可以是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同时也允许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至于办理的手续,其实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并且除了可以现场办理外,其实很多地区都推出了网上办理的业务,详情可以登录当地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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