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未出生的胎儿享受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未出生的胎儿享受继承权规定是什么?未出生的胎儿享受继承权规定是未出生的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胎儿享有合法继承权。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二、继承权的主体有哪些?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权就是属于可以继承遗产的人所拥有的权利,对于此人是可以法定的继承人也可以是指定的继承人;如果对于此继承人还是未出生的胎儿,那么也是可以有权利的等到,同样也会按平均分配的原则获取胎儿所得到的那一部份,但对于未出来的胎儿一般是按保留遗产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胎儿的权益在当代社会也是需要予以保护的,具体体现在继承权方面,比如说我国法律当中规定在继承方面需要为胎儿保留相关的继承的份额,如果出生之后是活体的,就按照保留的份额来进行继承。
  
  
  
总结:未出生的胎儿享受继承权规定是什么?未出生的胎儿享受继承权规定是未出生的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按规定土地使用权用办理吗?
      按规定土地使用权用办理吗?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这几年的迅猛发展,许多居民已经都有过商品房买卖的经历,不论是一手新房还是二手房,在买卖过户时都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国家推......


·刑诉法第176条释义具体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176条释义具体是什么刑诉法第176条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侦查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生活中,有时国家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对违章做出处罚,这种处罚行为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为我们所熟悉,但是有些行政行为我们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


·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否有限制?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没有限制的,隐名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出资时间即可。关于认缴出资的详细内容是: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对于吃野生动物是什么罪?
      对于吃野生动物是什么罪?一、对于吃野生动物是什么罪?吃珍贵野生动物触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离婚时什么情况下要给补偿
      离婚时什么情况下要给补偿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一)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


未出生的胎儿享受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