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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遗嘱的法律效力条件是怎样的

  手写遗嘱的法律效力条件是怎样的1、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2、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3、手写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4、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否则所附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5、手写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内容也是要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二、变更和撤销遗嘱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其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作出部分的修改。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都是遗嘱人对其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撤销改变全部内容,变更仅变更部分内容。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是可以随时进行变更,这个是立遗嘱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对自己的财产订立遗嘱,并且大家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最好是不要在年纪很大或者是生病的时候,因为这样容易导致遗嘱无效。那么自己的财产不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划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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