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一般是通过认定其是否已经满足了犯罪的要件来确定的。1、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齐备来判断。如果相关犯罪要素已经齐备,一般认为犯罪既遂,反之就是犯罪未遂,或不是犯罪。2、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一般的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就可以构成犯罪主体。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人,是不构成犯罪主体的,说白了,他们即使犯罪了也不会被判刑处罚。3、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即存在犯罪主体存在过错。换而言之,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但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区别是什么?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犯罪既遂形态的特征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对于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最好有详细的案例才能针对性的分析,因为犯罪未遂是一定要发生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的,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刑事案件,量刑的时候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结: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一般是通过认定其是否已经满足了犯罪的要件来确定的。1、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借据丢失补写借条效力有吗?
      借据丢失补写借条效力有吗?借据丢失补写借条效力是有的;为避免补写的借条无效,补写借条时宜将下列内容写入借条中:1、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什么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以前同学欠钱不还怎么办?
      以前同学欠钱不还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第一,直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争取对方直接还款;第二,可以找中间人进行协调,达成还款协议,尽快还款。第三,上述途径还是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


·在我国数罪并罚最高23年吗?
      现在,犯罪分子在被判刑并执行完之前有罪未判或又犯了新罪,这样就会导致数罪并罚,但我国法律在数罪并罚方面有一个最高期限,很多人对这个也存在疑惑,所以在我国数罪并罚最高23年吗,可以通过......


·被告因出国缺席判决的后果是怎样的?
      被告因出国缺席判决的后果是怎样的?一、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制度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一、交通事故退休人员有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退休人员有误工费吗?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