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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标准是什么?

  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标准是什么?
  
  一、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标准是什么?
  
  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标准有: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后,有权按照上述规定的范围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对于行政决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情况,是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取消,但相关情况是需要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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