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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执行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执行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执行是什么?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国土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三、执行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是可以由受到授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并批准的申请后也是会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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