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条件是什么?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条件是什么?(一)继承权取得的条件有: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基于三种人身关系而取得:(1)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依非法同居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可撤销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诉讼离婚在离婚判决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2)扶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再比如: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1)具有法定继承权;(2)具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二)继承权丧失的条件有:1、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由其继承遗产部分的遗嘱无效):(1)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确有悔改表现,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的除外);(4)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2、此外,《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对于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都是基于的继承人身份和相关情况的认定来办理的,特别是对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继承权的认定上,需要首先对继承人的身份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身份是无法取得继承权的。
  
  
  
总结:继承权的取得丧失条件是什么?(一)继承权取得的条件有: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基于三种人身关系而取得:(1)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快速辞职扣工资合理吗?
      快速辞职扣工资合理吗?(一)当事人因身体原因(生病)需要辞职的,可以通过写辞职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辞职,急需辞职的,可以附上病历报告,和老板或者直属上司沟通解决,如果理由属实的,客观上......


·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哪些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中的直接财......


·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有什么区别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常常将夫妻共有财产认为是家庭财产,同时也把家庭财产的组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是在法律的大框架下,这两者是有区别的,现在我们将整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有什么区别......


·办理用工登记
      办理用工登记1、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一号窗口,领取《单位用工登记表》,办理用工等级的开户。2、如果想办理招聘,需要办理招聘手续:(1)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2)材料准备......


·清偿工程款的方式有哪些
      清偿工程款的方式有哪些工程款也即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的款项。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工程款项是比较大的,而在工程款产生后,清偿工程款的方式有哪些呢?如果债务方没有及时清......


·离婚诉讼费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是多少1、离婚诉讼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离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案件诉......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条件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