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收据能做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吗?

  收据能做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吗?可以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款肯定了夫妻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并明确了认定夫妻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即借贷款项发生的时间、来源和用途。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婚内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方成立并生效。但是,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二、夫妻约定财产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对于夫妻之间对相关财产的约定情况,是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进行认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财产是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分割处理的,所以收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总结:收据能做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吗?可以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公司解散需要注意什么
      1.确定解散公司的诉讼当事人;2.确定公司解散诉讼的诉讼请求;3.确定解散公司诉讼的证据链;4.确定是否诉讼保全;5.坚持一事不再理的原则;6.公司解散法律后果;如果公司的设立登记被撤销,那么......


·房产证办理所需费用有什么?
      房产证办理所需费用有什么?无论买的期房还是现房或者是二手房,都存在着办理房子房产证的问题。房产证办理是作为获得房屋的产权必不可少的一个手续,购房者在买了新房子以后却不知道如何办理......


·离婚写无财产其实有一套房产如何处理?
      离婚写无财产其实有一套房产如何处理?离婚写无财产其实有一套房产需要对于这部分的财产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无财产房产还需要签署离婚协议,因为离婚涉及到的不仅仅只有财产分割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谁告谁程序是什么?
      如果检察院通过取证调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清楚,那么应该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本文本站......


·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最新版  社会在进步,城市化进程在加快,每一样东西都是有一个保质期的,房子也不例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子征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整理了城......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一、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2、销售现房时,......


收据能做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