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怎么确定?

  一、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怎么确定?
  
  
  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和法定比例确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二、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1、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探视权,如果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之后一方反悔想要争得抚养权的,此时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应的对方不能让孩子更好的成长或者是其他证据。
  
  
  
  
总结:一、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怎么确定?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和法定比例确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什么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什么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样的?工程质量往往会和社会的安定程度、人民的生活安全相挂钩,近年常有一些问题工程被曝光出来,而这些问题工程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便是工程质量不能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包括哪些?
      公安局接到群众有关诈骗案件的报案后,会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接下来重点工作就是调查取证,寻找犯罪嫌疑人。只有证据确凿,公安局才能将案件交给检察院,否则没有证据是无法起诉的。那么,刑事......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广大市民加大了普法知识教育,对于民法,您都不陌生。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可能都会涉及到民法。但是,对于民商法,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民法和民商法......


·三大类犯罪限制减刑都有哪些
      一、三大类犯罪限制减刑都有哪些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


·一、转别人的店营业执照不改可以吗?
      一、转别人的店营业执照不改可以吗?不可以。营业执照是授予经营者从事合法经营的凭证,营业执照严禁出租、出借、转让;等等行为,如果违反,是要受到工商部门罚款的。经营者改变,需重新到工商部......


一、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怎么确定?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