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被允许

  一、哪些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被允许
  
  有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此种土地使用权,其权利转移已被司法权力强行禁止,权利人无权对之进行处分,故不能转让。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后,原权利人已近无权转让土地使用权。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权属未确定时,真正的权利人并未确定,若擅自予以转让的话,有可能损害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法证明。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其合法的权利人,故禁止转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 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 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 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 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人,想要对土地进行转让的应该合法合规,如果没有经他人书面同意,有争议等的土地都是不能被转让的,而且土地使用权本身存在问题的都不能转让,所以在进行土地转让的时候要对对方的情况有所了解。
  
  
总结:一、哪些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被允许有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土地使用证地类住宅年限为多少年
      土地使用证地类住宅年限为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经济补偿金要给吗?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经济补偿金要给吗(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高校发生打架处理流程是什么?
      在高校当中,由于学生心智的不成熟性,打架事件经常会发生。当发生打架事件时,校方与家长都会及时进行解决,情况严重时还会联系警方,但是无论谁来解决都会秉持着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态度。对......


·自然人能否入股分公司成为股东
      自然人能否入股分公司成为股东?不可以入股分公司,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


·酒店国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多少?
      酒店国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多少?按照三倍工资发放,根据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


·自行抚养孩子,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自行抚养孩子,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


哪些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被允许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