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一、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合同撤销后的效力并不是自始无效的。并且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做的关于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时自始无效吗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咨询需要,请咨询,我们将会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总结: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一、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信用卡诈骗10万还上钱是否还会被判刑
      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是儿戏,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在国家司法机关既将要追究法律责任之前,自己就想尽各种办法将之前的某些犯罪行为及时的进行修补,可能到最后能够逃脱过相关的刑事责任。比如说部分......


·法律援助缓交费用的规定?
      法律援助缓交费用的规定?一般来说,法律上规定的给予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只是为其免费提供援助律师,但是对于其他的诉讼费用并不减免,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向法院申请,经认定后是可以缓......


·刑事拘留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刑事拘留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


·员工过错公司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如果公司是合法解除,公司不需要赔偿员工,如果公司提出员工协商解除,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标......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吗?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吗?竞业限制期限是指公司对于某些负责保守公司机密的员工,对公司机密、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限制,就是在合同解除后不能从事与公司机密密切相关的工作。但是......


·专利入股合作协议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专利入股合作协议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一、什么是专利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