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神经病康复司法鉴定是怎么鉴定?

  一、精神病康复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司法机关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会确定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在鉴定时间,将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连同卷宗一并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场,同时还会通知被害人家属等到场。鉴定机构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询问嫌疑人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答题等环节,鉴定人员会根据以上鉴定材料,运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作出最终鉴定意见。二、“精神病杀人不犯法”说法不准确说起精神病司法鉴定,有些民众的理解是“只要认定是精神病人,杀人就不犯法”,对于这种理解,吴化民认为并不正确。如果被鉴定人确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对其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这种情况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虽然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病情缓解期,则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鉴定人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只能结合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具体情况,作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的评定。对于患有某些较轻精神疾病(如神经症等)的被鉴定人,由于疾病因素不会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因此一般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对此问题,《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的;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病症状已经消失的;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我国在对于精神病犯罪上是有一套明确的鉴定的程序的,如果一旦精神病人有好转的情况的话,司法人员会对其作出一定鉴定,询问其关于案件的具体信息,以此来判断其是否恢复正常,如果恢复正常将会受到一定的刑事惩罚。
  
  
  
总结:一、精神病康复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司法机关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会确定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认定?
      打架伤人,这在社会中还是常看见的。但有些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且对他人造成了轻伤的结果,那么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认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


·一、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但要签保密协议怎么办?
      一、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但要签保密协议怎么办?可以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劳动......


·单位辞退员工需要什么相关手续
      单位辞退员工需要什么相关手续?1,建议与当事人和平沟通好,然后再办理相关辞退手续。2,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马上移交手中相关工作和资料、财务等等,确保不要有遗漏(相关工作牌等一切只要与工......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过期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吗?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过期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吗?交强险过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法律责任的,交强险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责任人自己承担赔偿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


·个体申请商标续展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个体申请商标续展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


神经病康复司法鉴定是怎么鉴定?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