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农村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财产分割的保险
  
  
  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财产分割是不分农村人和城市里面人的,只要是夫妻之后所得到的财产那么就应该要进行平分,而且还必须要按照规定的原则来进行,所以,财产的分割还是需要双方协商好,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一、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有下列措施:1.每月组织一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应该调试运行完好,并有备用设备,在出......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


·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一、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非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


·对于犯罪构成的分类重要吗?
      对于犯罪构成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


·特许经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特许经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特许经营指的是有特许经营权的商家授权给其他商家,让其使用自己的专有商标、技术等商业相关无形资产。部分为连锁商家的进行特许经营后,受许者可以加入这一整体......


·哺乳期公司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哺乳期公司解除合同怎么赔偿?哺乳期公司解除合同的赔偿主要是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哺乳......


农村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