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前一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却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如果离婚的时候是由女方提出的,并且也明确的表示了自己需要抚养孩子,即使是这样,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因为,抚养费用的支付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义务,至于具体的抚养金额,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总结:一、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注册外商投资公司条件是什么?
      注册外商投资公司条件是什么?现在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密切,很多的企业家已经不仅仅只关注国内的生意,开始放眼世界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就有很多中外合作或者外商成立的外商......


·在我国男女同居期间财产如分割?
      在我国男女同居期间财产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各种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


·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及计算方式是什么
      在人们工作期间常常会不小心有工伤。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一定的项目有相应的赔偿标准以及计算方式,当员工在工作期间有工伤,可以根据标准要求公司对员工作出合理的赔偿。那到底工伤赔偿项......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职务犯罪咋一看与职务侵占罪比较类似,但这却属于两类完全不同的犯罪,一般我们说的职务犯罪都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其中就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等。而构成职务犯罪也是需要符......


·自己住的公租房如何建立遗嘱
      自己住的公租房如何建立遗嘱1、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


·起诉离婚过错方如何分财产 一、起诉离婚过错方如何分财产?
      起诉离婚过错方如何分财产一、起诉离婚过错方如何分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妻共同财产,一......


一、自行抚养再要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