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扩展资料: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法院如果在判决的时候让某一方根据其侵害的事项而进行赔偿或者履行其他的事项时,都是会要求在一定的时间里尽快执行才能够保证被侵害的人的公正,但是如果发现在执行时有特殊的情况而不能继续下去的,就需要中止一下直到消除特殊情况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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