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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人伤理赔需伤者签字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理赔需伤者签字吗?
  
  一般是需要的,因为伤者签字才代表理赔的数值是真实的,也代表肇事者履行了理赔义务。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人伤理赔程序
  
  (一)登记客户信息(被保险人和伤者的姓名,电话,车牌号)。
  
  (二)询问。
  
  1、询问对方是否为客户,是否报案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已经查勘定损。
  
  2、询问客户是否在其他柜台理赔。
  
  3、询问客户是否有车损,车辆是否修理结束,车辆定损后修理结束方能处理人伤。
  
  4、询问客户伤者是否治疗结束,治疗结束方能理赔。
  
  5、询问客户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若为代理,需提供相关的授权。
  
  (三)填单证。
  
  让客户填写必要单证(索赔申请书,赔款通知书,注意代理理赔的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打印代抄单。
  
  核查保单,打印报案记录代抄单、车辆损失确认单,同时让客户自己算清各种费用数额。
  
  (五)收件。
  
  被保险人提供:
  
  1、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分摊,特别注意车损的理算。
  
  2、索赔申请书,客户没有填写的,让客户自己填好,需要盖章的让客户回公司对“被保险人”处盖章,同时要客户填写赔款通知书四联单。
  
  3、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肇事者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
  
  4、驾驶员的驾驶证正副本(注意A、B照需体检回执),行驶证正副本(注意审核日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收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营运车辆的营运证,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证。
  
  6、人调协议。
  
  7、赔偿凭证或者收条。
  
  8、本车车损发票(注意保险险种和责任划分)。
  
  9、 拖停费发票(本车需证明必须拖车)。
  
  10、 肇事者本人受伤的,病历,医疗发票,报告单,住院清单。
  
  伤者提供:
  
  1、病历。
  
  2、医疗发票。
  
  3、住院清单。
  
  4、出院小结。
  
  5、拍片子报告单。
  
  6、护理证明(医嘱和护工证明或者亲属的误工证明)。
  
  7、误工证明(医嘱和病假条,扣减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8、交通费发票。
  
  (六)核查。
  
  1、医疗费审核(取暖费,陪护床,挂号费,材料费扣除,床位费不超于35元,放射费扣减20%,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扣除)。
  
  2、误工费:严格审核受害人户口,及工作证明,扣减证明。
  
  3、护理费:住院期间40元/天,出院以后25元/天。软组织挫伤无需护理,其他骨折情形参照三期标准和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定护理期限。(重点审查护理证明:雇佣护工的,提供护工证明,按当地护工标准赔偿;家属护理的,需提供家属的误工证明,按照护工标准赔偿,护理人员不能超过2人。)。
  
  4、营养费:软组织挫伤无营养费。骨折以上病情,住院期间营养费10元/天。
  
  5、住院伙补:住院清单的伙食补助要从医疗费中扣除,按照18元/天赔偿。
  
  6、伤残鉴定报告(鉴定费用不予承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承担,伤残鉴定重点审查行为能力,参照客观标准非主观标准)。
  
  7、住宿费(死亡案件才有住宿费,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交通费:严格审核看病时间相对应,严格审核是否有出租车连号情形。
  
  9、车损数额(重点审核,注意保险险种、不计免赔率、事故责任划分)。
  
  (七)出具调解协议书。
  
  1、原则上款项只能打给被保险人。
  
  2、需要被保险人和伤者分别打款时,需要特别注意。要在调解协议中特别注明。
  
  3、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打到单位账户,否则由单位出具划款说明书,并盖公章。
  
  (八)写结案报告(写明数额扣减的公式,及调解难点)。
  
  (九)及时上系统查询理赔是否划账。
  
  要知道,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偿款之后就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为了避免以后再给保险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要求伤者在理赔单上签字这也是很正常的。对于交通事故当中的伤者而言,只要自己确实已经拿到了符合实际情况的赔偿款,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也应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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