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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是现今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全球性危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

  环境污染是现今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全球性危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发生有害变化的行为并且造成的损失,将依法不问过错,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为了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我们有责任以及义务向有环境污染侵权过错的对象宣战,将和您一起守护我们的明天。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概念:污染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由一下几个特征: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广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常见。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
   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突出特点,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第124条开始就是这样,《侵权责任法》仍然坚持这样的规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第7条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在污染者的主观方面并不问过错,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环境属于广义概念。环境污染责任所保护的,是环境。在《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概念是环境,而《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环境”,应当把生态环境也概括在其中,使其具有更广泛的意义,污染生态环境的内容,也在环境污染责任所保护的范围之中。
  3、污染行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可能是作为的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行为,在很大范围内,不作为的形式更为常见。不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与众不同,不是“造成他人损害”,而是“造成损害”。这种表示方法意味着,环境的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包括更为广泛的损害。环境污染责任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人,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的权益,根据现代环境法代际公平的理论,这种侵权同样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很多人主张可以作为公益诉讼,是有道理的。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主体甚至是国家,国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并没有采用赔偿责任的表述,而是采用的“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大多数现今的环境污染直指人为的破坏行为,此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针对环境污染采取更加有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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