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出租土地使用权税需要缴纳吗

  出租土地使用权税需要缴纳吗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租赁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交纳。二、租赁土地需要注意什么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在我们农村地区,之前农民们在盖房子的时候都是比较随意的一个状态,想在哪里盖就在哪里盖,想怎么盖就怎么盖,有些农村人的家庭里人数比较多,就直接用多余的土地进行盖房,其实这样是不可以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的土地是用于耕地用的,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对土地进行流转、租赁的过程中,同样也不可以随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要是一旦发现有人违反了这一相关规定,不仅会解除土地转让合同,还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严重的还会受到处罚。2、不得污染、破坏土地近年来,农村的发展越来越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农民心里觉得日子过得越来越好了,确实,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农民也真心感激国家的好政策,但是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农村的环境问题,农村的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比如:农民随意将垃圾倒在小河里、农民过度的使用化肥、农药等,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身体健康,农村的土壤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遭受到了破坏。为了缓解这一现状,国家明确提出禁止污染和破坏土地的行为,还会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整治”的原则,加大对土地的保护,尤其是在租赁、流转时,也一样会对破坏土地和造成污染的人进行处罚。在中国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需要进行交税的,国家有免税的土地,军事用地或者是名胜古迹,也有免一定时间的税的,城市公交站点免十年的税,其他国家没有进行规定的土地,只要进行使用都是需要进行缴纳税费的,具体缴纳多少根土地类型和面积哟剖关关系。
  
  
  
总结:出租土地使用权税需要缴纳吗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公司股权设置及法律风险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但在最初设立公司时都会有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大多人考虑的是:公司由谁享有控制权?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当股东之间发生争执时,能否有效决......


·购房已经成为现代人普遍的消费行为,购买新房或者购买二手房屋时
      购房已经成为现代人普遍的消费行为,购买新房或者购买二手房屋时需要检查房屋的质量,房屋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到购房人以后的生活居住。那么,通常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下面就让......


·欠多少钱可以立案抓人?
      欠多少钱可以立案抓人?一、相关问题介绍1.欠钱不还,不受数额限制,多少都可以起诉;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借贷关系,借条是证据之王,如果......


·员工病假多长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员工病假多长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给自己争取更好的发展机会,人们不再顾忌工作的变动。但是在离职时公司常常会为难劳动者,有的公司甚至不让劳动者离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关......


·在我国商标撤销答辩时行政复议吗
      在我国商标撤销答辩时行政复议吗我国为了防止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我国公民的正常合法权益,所以规定一般的行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决议,公民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中自然就包括......


出租土地使用权税需要缴纳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