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摔伤判决书判决的依据
商场摔伤判决书判决的依据一、商场摔伤的判决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王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即商场的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商场营业部分室内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
二、发生顾客在商场内摔伤如何办?
顾客来商场观光购物时,由于多种原因往往会造成摔伤事故,一般由他人、顾客自身、商场设施,商场地面水迹原因而造成,一旦发生顾客摔伤或摔倒。营业员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领导。商场组织人员查清发生原因,顾客伤情(视伤情送医院救治);对现场拍照留存;二是物业公司根据顾客受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三是对设施上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或完善,以确保来店购物顾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是一个公共场所、经营性的开放场所,对进入该商场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员都应给予人身安全的保障。这要求商场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人、小孩等群体一定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老人的家属也要尽到自身的义务,应多搀扶,尽量全程陪护,如果是因为老人自身或者其家属原因导致老人摔倒,则商场很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商场摔伤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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