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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那些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那些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将贷款划拨给不满足借贷条件的主体的行为都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四、如何预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银行每次贷款给借款人均需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具体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说法不一。前述行为所涉部分案例中有辩护人曾提出从事贷款审查工作的人员完成形式审查义务即可,但此种观点均为法院否定,因此笔者认为,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相关贷款材料均应进行实质审查,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据笔者与银行的朋友交流得知,银行员工之间也存在类似律师与助理间师徒传帮带关系,刚入职员工,在业务操作方面,往往需要老员工指导,若将前辈奉为权威,疏于学习行内操作规则,则往往易步入歧途。因此,作为信贷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银行内部操作规章制度,熟悉贷款流程及审查规则,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操作。
  
  同时,信贷人员往往囿于领导权威,应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致使贷款逾期或造成银行损失,最终酿成大错,锒铛入狱。因此,作为信贷人员,应当拒绝上级领导的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严格按照银行内部贷款指引、操作办法等审查贷款材料。
  
  综上,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就如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应当时刻警惕,以免违法犯罪,悔恨终身。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目前银行的违法放贷行为主要有以上十四种,故此对于银行职员而言,在审批贷款请求时,必须要严格审核是否满足借贷的条件,以防止自己落入违法放贷罪的陷阱之中。民事主体在实施了违法放贷行为之后,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构成了违法放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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