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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条件不满意,征收方劝签,你怎么办?

  一、对补偿条件不满意,征收方劝签,你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维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很多时候是“谈”下来的。同等条件下,被征收人最后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也会不一样,甚至差距巨大,这就是“谈判”的结果。然而,在这谈判过程中,会牵涉出征收方很多的违法行为。比如说:一言不合拆迁方就开始偷拆、强拆、逼迁;或者拆迁方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来协商;还有利用亲属的工作调动、孩子的学业变迁为筹码进行协商……在这样的前提下,协商出来的结果严格上说来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这一方面是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会严重侵害到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费用。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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