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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未遂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一、共同盗窃未遂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存在。具体有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实行犯的未遂情况。由于复杂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人不尽然都是共同犯罪的具体实行犯,所以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讨论要分为实行犯和非实行犯两种情形。比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外望风,后甲被屋主发现而逃跑。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的能看出甲乙虽是共谋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但是却不都是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犯罪的实行犯,乙在外望风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甲的入室盗窃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一人行为全部责任,甲入室盗窃未遂的行为使得整个共同犯罪停止在了未遂的状态上所以对甲乙均以盗窃共同犯罪未遂加以处罚。其二,非实行犯的未遂,其实在该部分主要是以教唆犯为主题进行讨论。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未遂存在很多种情形:第一,被教唆人未实行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行为。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害怕被追究责任而未实施。这是比较简单的教唆未遂的情况,就被教唆人而言,因为其未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该种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教唆人犯罪未遂而导致教唆未遂。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在将被害人捅成轻伤时被警察治服。这种情况下教唆人和被教唆人统一地构成了未遂。由于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当给与刑事处罚。第三,被教唆人犯罪中止而导致教唆未遂。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惟恐行径暴露而仓皇逃走。这种情况和上述实行犯未遂的例子很像,被教唆人成立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成立中止,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之中,或者是在预备犯罪之中停止犯罪都算是犯罪中止。所以在共同盗窃案件之中,也是存在犯罪中止的。但是犯罪中止不代表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犯罪嫌疑人还是会被依法进行起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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