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误工证明资料都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误工证明资料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误工证明资料包括误工证明、减少收入的证明以及医院的休假证明等,具体需要整理的证明材料如下:
1、《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2、《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4、《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5、《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范围
1、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2、当事人的误工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在计算误工费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因交通事故受到损伤,但只需要进行门诊治疗,对劳动、工作没有影响的,不予赔偿误工费;第二,应当明确损伤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经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第三,应考虑伤者原来的劳动能力强度,此次损伤是否降低了劳动能力。如果伤者原有劳动能力并不是很高,误工费的赔偿应适当降低。因为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4、根据可得利益损失的原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就医治疗或者休养期间如果没有因此减少收入则不予赔偿,比如教师在寒暑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并不影响其收入,因为如果赔偿的话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但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除了正常工资之外还应该获得其他收入,则应当予以赔偿,比如遇到车祸的教师在假期给其他学生培训补课应得的收入就应当予以赔偿。
5、那么受害人如果是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应当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照顾家庭的劳动也有其价值,只是因为该价值是隐形的,容易被人忽视。对家庭主妇进行误工费赔偿也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婚姻法》承认家庭妇女的劳动价值。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是会有人受伤的,此时医院会开具休假证明,此时职员就不能正常到单位就职,只要能够拿到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此时受害者就可以提出希望获得误工收入的请求了,并且只要证据齐全,误工费一般来说对方是会支付的。
总结:一、交通事故误工证明资料都有哪些?交通事故误工证明资料包括误工证明、减少收入的证明以及医院的休假证明等,具体需要整理的证明材料如下:1、《病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交通事故退休后误工费有吗?
交通事故退休后误工费有吗如果受害人已退休但还在工作仍然按照造成实际收入损失进行赔偿。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要关押吗?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要关押吗?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要关押,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暂......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怎么界定
婚前财产都是指在婚前夫妻其中一人已经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婚后财产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人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婚后财产是在婚后取得。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不需要分配......
·醉驾法院当天判刑吗
通常不会当天判,法院一般会在1个月内会判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
·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法律对其效力的认定有不同的规定。而自书遗嘱又是生活中一种比较常见的遗嘱形式,......
·借贷协议中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近些年来,在个人借贷方式上,书面协议正逐步取代口头形式,然而借贷双方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合同法等相关知识仅有模糊概念,在协议上难免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形;对于时效、利率等相关问题没有清楚的......
一、交通事故误工证明资料都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