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情形主要有: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民事诉讼中怎么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三、回避的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分为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具有《民事诉讼法》第44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这些人员回避,不参与自己案件的审理,以免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的公平。当然,在这些人员自己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己也是可以提出要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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