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般试用期什么时候签合同

  一般试用期什么时候签合同
  
  一、试用期什么时候签合同
  
  1、一个月之内签合同。
  
  2、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过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试用期并无直接关系。因为试用期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最迟应当在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订。
  
  
总结:一般试用期什么时候签合同一、试用期什么时候签合同1、一个月之内签合同。2、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较大是多少钱?
      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较大是多少钱?一、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较大是多少钱?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


·合同民事欺诈如何要求赔偿
      合同民事欺诈如何要求赔偿?合同民事欺诈的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应该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


·房屋拆迁的主要环节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


·公司法人和股东承担的风险分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股东承担的风险分别是什么(一)股东的风险承担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


·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可以吗?
      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可以吗?一、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可以吗?可以,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


·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形2023
      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形2023一、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形现行法律可撤销情形可总结为: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第三方实施欺......


一般试用期什么时候签合同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