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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行为的发生所导致诉讼时效,必须停止计算时间,然后等到这些事情都已经消失的时候,再次的来进行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而后者的话,它是诉讼时效已经完全经过了。
  
  现实生活当中,大家对于诉讼时效的三种规定的不同状态还是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人对于诉讼时效的相关的三种规定的时态还是非常陌生的,实际上这三种不同的状态,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诉讼时效中断是需要完全的重新计算,而中止的话是接着后面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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