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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监护人的意见就面要监护人来写吗?

  关于学生监护人的意见就面要监护人来写吗?
  
  一、关于学生监护人的意见就面要监护人来写吗?
  
  是需要监护人来进行填写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从上述条文可知学生的监护人要与学校一起承担起监护保护学生的责任,那么学生监护人意见主要是对该学生所就读的学校提出来的。所以学生监护人意见可从这些方面来写:
  
  一、重点放在学校的教育上,在提出监护人意见时以该学生为中心,针对该学生的问题监护人和学校双方如何更好处理。
  
  二要多沟通,对该学生各个方面的内容做到完全沟通,解决孩子存在的所有问题,让孩子不受到伤害,顺利健康完成学业。
  
  二、监护人的其他权利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我国监护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期限。在实际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18周岁为限。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往往无限期,成为监护人后需要履行监护义务直到被监护人康复或死亡。长时间的监护责任极其繁重,而其他潜在的监护人却处于闲散状态,极易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立法应对监护期限给以明确界定,既有利于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又不至于对监护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国外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491-1条规定:“除夫妻、直系卑血亲及法人外任何人无权对一成人的监护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监护人要求替换,并应予以替换”。《瑞士民法典》第415条规定:“监护人通常任期两年;监护人任期届满,经一般认可,继续留任两年;监护人连任四年后,有权拒绝继续连任”。德国的监护期限经过92年修订后确定保护人的任期最长为5年,最低每隔5年要重新选任。以此作为参照,可规定我国的监护期限为5年,最多可以连任两任,之后须重新确定监护人;其他暂未行使监护权的监护人有权对在任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确定轮流监护人人选时应从有利于保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学生的监护人就是属于学生的父母,而在填写意见的时候就一定要此人来进行填写,这样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责任一直要履行到十八岁,到当事人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就可以终止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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