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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根据我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是经过普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应该是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案件当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的时候,经过本人民法院的院长批准之后,可以对审理的时间进行延长处理,最多可以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的时间,如果延长六个月的时间还是不够的话,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属于上级的人民法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案件的处理时间进行再一次的延长。如果人民法院接受森立的案件,是用简单的程序审理的情况,一审的审理期限应该在三个月的时间,这种情况下的案件,是不能够对审理时间进行延长处理的,如果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之内,案件仍然没有审理完结,这个时候案件就会转变成普通的程序,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律条文上只简单的规定了一下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可是移送管辖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法律漏洞需要进一步的弥补,比如移送管辖需要在多长时间之内完成,还有就是原被告双方对移送管辖存在争议以后的司法救济方面的法律条款不是特别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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