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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高空坠物对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和行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是当行人被高空坠物导致受伤,要寻找坠物者时,追究坠物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那么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坠物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高空抛物的取证比较困难,如果没有监控录像等能确定物品来源的证据,整栋楼的居民很可能要受“牵连”,一起成为被告。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常见的高空坠物是附在楼体表层的瓷砖及装饰物;临街楼体的广告牌、灯箱因安装不牢固、维修不及时,留下安全隐患;一些市民习惯在窗台上晒东西、摆放花盆等物品;个别市民有从窗户乱扔垃圾、杂物的不良习惯;一些孩子年龄小,家长疏于管护,习惯从楼上抛物品。这些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非常危险。高空坠物该由谁来监管?这是城市管理的一块空白、盲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虽然对户外广告牌有监管权限,但对于市民自家的窗台却无权监督。有关人士则建议,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将空中安全纳入管理体系,比如城管、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对此有监督权,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高空物,有权及时排除危险,并对其管理人作出处理。同时,相关部门应出台激励政策,发动市民对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举报,防患于未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防机制,共同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以上就是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关内容介绍。从中可以看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假若受害者无法找到坠物者,可以依法向坠物高楼的责任人追究侵权损失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向坠物楼业主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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