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一项制度
养老保险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一项制度,社保缴纳的年份越长,金额越多,那么最终享受的待遇则越高。社保是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保障,因此必须按时缴纳社保。但是很多市民都不了解社保补缴问题。今天我们对临沂市社保补缴政策进行解读,供您参考。
临沂市社保补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
(1)已参保缴费中断的企业单位职工个人补缴养老、医疗保险的,需出具:职工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补缴期间单位每年任意3个月的工资记账凭证原件及其中记载补缴职工本人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如不能提供工资凭证,养老保险按照历年下限进行补缴)、参保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费申请表。
(2)首次参保符合补缴条件须向前补缴的企业职工需出具:
1、《转招职工审批表》或《招聘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补缴期间单位每年任意3个月的工资记账凭证原件及其中记载补缴职工本人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4、养老保险手册:
5、参保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费申请表。
2、单位为职工个人补缴养老、医疗。
(1)单位原因欠缴需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需出具:
1、加盖现单位公章的《 月份增加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2份(在备注栏填写补缴起、止时间);
2、企业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定表;
3、新增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档案;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跨年度补缴需提供补缴期间单位每年任意3个月的工资记账凭证原件及其中记载补缴职工本人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及人民法院裁定的补缴,
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行政文书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单位公章、备注栏上标明补缴的起止年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 月份增加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2份;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补缴凡跨年度补缴欠费的职工,须严格审核中断缴费原因,经审核确无疑议、符合补缴条件后,实行定期集中报请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补缴。
3、退休医疗待遇审核(退休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
退休医疗待遇审核(退休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需出具:(1)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2)养老保险手册;(3)失业证;(4)职工档案;(5)加盖公章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核准表》两份。
说明: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补缴养老保险根据临政发[2007]49号文执行,还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聘、调配介绍信(编制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工资审核表。
2、社会保险个人补缴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下,一般情况下办理补缴参保人员在停保状态下不允许补缴,必须办理了续保后方可进行补缴,
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新的转移办法规定异地欠费不能办理补缴。
5、医疗保险不允许向首次参保前补缴,参保人员参保后就必须连续缴费,不允许中途中断,如因故欠费,在续保时应按续保当月的缴费基数补缴所欠医保费,方可继续缴费,补缴期间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
以上补缴业务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不符合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职工和单位补缴社保的流程相对不一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缴纳。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停保情况下,是不能补缴保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本站律师。
总结:养老保险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一项制度,社保缴纳的年份越长,金额越多,那么最终享受的待遇则越高。社保是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保障,因此必须按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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