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房屋租赁合同总公司转给分公司后被转让怎么办?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分公司在性质上其实是一种依靠关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总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给分公司的行为,该行为一般要经过出租方的同意才有具有效力,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房屋被转让了怎么办呢?今天,针对“房屋租赁合同总公司转给分公司,该房屋在租赁期间被转让怎么办?”这个问题,我们给您做了以下分析。
  一、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怎么办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应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房屋承租违约有什么责任
  1、未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2、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4、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由公安机关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6、未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房屋租赁合同总公司转给分公司,该房屋在租赁期间被转让怎么办”这个问题,给您做的总结。我们民法中有一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如果在总公司签订合同和,房主将房屋转让了,那么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新购买人也无权让总公司出去。
总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分公司在性质上其实是一种依靠关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总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给分公司的行为,该行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限高令能买到机票能上机吗
      不能的,因征信被限高消费后,不能乘坐飞机的,包括经济舱都不能乘坐。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


·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吗
      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吗现在因为医疗纠纷的而产生的恶劣事件很多。患者和医者在承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很多人认为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医疗......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一、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1)计算基数: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已经离婚了,抚养费能申请降低吗?
      已经离婚了,抚养费能申请降低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一、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了别墅、公寓或是宿舍。传统意义上的公寓分为两种:经营性公寓、公益性公寓。市面上正常看到的写字楼......


·一直以来
      一直以来,买房对于每个普通家庭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因为房价超出了现有的支出能力,就涉及到贷款、税款等问题,随之也就有了阴阳合同产生。阴阳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为了减少所需交纳......


房屋租赁合同总公司转给分公司后被转让怎么办?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