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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
  
  (1) 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
  
  (3) 委托调查制度;
  
  (4) 证据制度;
  
  (5) 抽样取证;
  
  (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
  
  (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8) 行政强制措施;
  
  (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
  
  (10) 回避制度;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知识?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在行政处罚法当中规定的调查取证的程序大概是包括以上11个步骤的,当然这要结合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首先调查取证的时候是需要告知当事人的,然后工作人员要表明自己的身份,制定了详细的证据制度,对相关的材料进行鉴定并且保存,最后也会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书面形式写成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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