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后

  离婚后,孩子会一般会跟随父亲或者母亲某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则定期给与一定生活费用以此尽到抚养义务。但有时候也会遇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某些原因认为提供的抚养费过多,养孩子不需要那么多钱,因此,起诉要求缩减抚养费用。那么,申请降低抚养费适格主体可以是父母吗? 我们搜集了以下法律参考意见。1、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 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表明,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之诉,是可分之诉。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离婚之诉、财产之诉、 子女抚养之诉合并审理,在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是诉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据此,依据有关离婚裁判申请执行抚养费的子女,依法属于合并之诉中之“子女抚养之诉”的对方当事人。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在一方拒绝履行时,依法享有抚养费权利的一方,有权向法 院申请执行。在离婚诉讼中,对子女抚养关系包含抚养义务一并判决或调解的,涉案的被抚养的子女应该是该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受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 诉讼,但受抚养人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父母离婚后,受抚养人是相对于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对方当事人”,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 因此,只有受抚养人才有资格以自己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受抚养人成年但尚未能独立生活时,对抚养费有独立请求权。离婚之诉中的原、被告所争议的抚养费权利依法最终应归属受抚养人,而不是某 一方争得权利后以之抚养该方;如果否决受抚养人在原讼中具有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受抚养人的法定权利法律不予保护。如一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 现死亡情形,那么受抚养人将依法不能基于受抚养权向拒不支付抚育费的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无疑不是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对申请降低抚养费适格主体可以是父母吗?这个问题,本文给出的答案是,受抚养者即小孩才拥有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可避免抚养方在小孩能独立生活或不再需要抚养费的情况下仍然以争取抚养费的名义上诉,这样的法律规定能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总结:离婚后,孩子会一般会跟随父亲或者母亲某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则定期给与一定生活费用以此尽到抚养义务。但有时候也会遇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某些原因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服装品牌托管经营合同法的权利义务是怎么样的?
      服装品牌托管经营民法典的权利义务是怎么样的?《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


·公司法人变更代办怎么办理?
      公司法人变更代办怎么办理?一、公司法人变更如何代办,法人变更流程1、先登陆www.hd315.gov.cn,点击“工商登记”,进入变更登记,提交新的法人相关信息;2、待网上申请通过后,会自动生成《......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的义务有哪些?虽然在离婚期间,双方仍然是夫妻,但是考虑到这一阶段的特殊性,应该认定提出离婚之后就暂时冻结了要求同居的权利,对应的也无需履行相关的义务。二、对方未......


·一、 当事人自诉重婚罪怎么办?
      一、当事人自诉重婚罪怎么办?当事人自诉的,可以到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起诉。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出示对方的犯罪证据,自诉人出示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自诉人诉丈夫与他人姘居......


·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内容有哪些?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


·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我国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我国关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具体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等内容。接......


离婚后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