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他项权证办理以后我们会了解到什么?

  他项权证办理以后我们会了解到什么?
  
  为了进行房屋或土地的抵押等民事活动,我们往往需要他项权证的办理,在进过一系列流程以后,我们才可以获得他项权证。同时,在进行他项权证办理的过程中,我们也会了解到许多关于他项权证的知识。那么,他项权证办理以后我们会了解到那些知识呢?
  
  一、办理流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三、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第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提交的材料:
  
  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1、房地产抵押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未婚证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6、房屋评估报告书或抵押物价值协议书;
  
  7、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二、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1、他项权利注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他项权利证;
  
  4、银行还款证明;
  
  5、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受理地点:
  
  办事中心建设窗口
  
  办事程序:
  
  第一、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第二、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1、受理 2、审核 3、注销
  
  在我们进行了他项权证办理以后,我们会对他项权证的办理流程有所了解,同时如果我们足够细心的话,还能了解到更多,这在我们以后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的时候会是很好的经验,这能够让我们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该活动的办理,提高效率,少走弯路。
  
  
总结:他项权证办理以后我们会了解到什么?为了进行房屋或土地的抵押等民事活动,我们往往需要他项权证的办理,在进过一系列流程以后,我们才可以获得他项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拖欠工资公司没有注册怎么办?
      拖欠工资公司没有注册怎么办?一、拖欠工资公司没有注册怎么办?拖欠工资公司没有注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限制是多久?劳动能力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


·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怎么办?
      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怎么办?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可以请求损坏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我们的理解为不能很明确的确定嫌疑人犯此罪,那么就不能认定他犯有此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将疑罪从无作为一项原则规定的。那么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具体有怎样的内容呢?我们将......


他项权证办理以后我们会了解到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