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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纠纷判决依据有哪些

  工程量纠纷判决依据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工程量的多少是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程量的增加或者减少,造成工程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而引起合同纠纷,那么,工程量纠纷判决的依据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对工程量纠纷相关问题做一简单的说明。
  
  一、工程量纠纷该素
  
  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合同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主要依据,由于工程数量原因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大比例,尤其是我国目前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下,承发包双方可采用不同规则计算工程量,合同结算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如何认定工程量是解决此类纠纷案件的重点。
  
  二、工程量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工程量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于工程量的变化数量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在工程实践中引发工程量纠纷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签证事实已完成引发的工程量纠纷
  
  在施工过程中,有时发包人会避开监理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或某一部位的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为了不与发包人关系恶化,采取忍让的态度。这种做法虽然可使工程顺利施工,但后来结算时发包方可能会以没有签证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从而引发纠纷。
  
  2、工程变更引发的工程量纠纷
  
  工程实务中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很多,广义的工程变更是指台同变更的全部内容,如工程量清单数量上的增减、工程质量的标准变更、法律调整、合同条件的修改等;狭义的工程变更仅仅包括以工程变更令形式变更的部分,如施工技术方案的变动等。这里的变更是指广义的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汁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新增变更等。实践中产生工程量纠纷最多的是设计变更。
  
  3、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引发的工程量纠纷
  
  由于清单编制人员良莠不齐,有时会出现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甚至是描述错误,这样双方在计算工程量以及选择综合单价时,对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 不同清单项目很难作出准确区分,容易引发纠纷。
  
  4、隐蔽工程引发的工程量纠纷
  
  隐蔽工程在工程中大量存在,而且一旦隐蔽工程被覆盖,则很难再判定内部的具体情况。在工程实践中,有些承包商和发包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最后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对于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产生争议。
  
  5、漏算、错算工程量引起的工程量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工程招标过程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给投标方施工图纸和说明,且留给的投标时间比较短,承包方没有足够的时间根据施工图纸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来估算工程量。这就很容易造成工程量的漏算和错算。此外鉴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部分承包商在投标时为了获得工程故意将某些子项价格压得很低.希望通过较低的总价获得中标机会,在中标之后再通过签证、治谈等方式根据实际工程量向发包商提出索赔,这种在投标阶段故意或过失漏算和错算的工程量在施工中就会引起争议。
  
  6、无效施工合同引起的工程量纠纷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签订施工合同操作存在很多漏洞,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工程量的认定关系到双方的利益。
  
  三、工程量纠纷判决依据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或多或少地直接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结算时都给招投标人的造价控制带来了很多问题,使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难度加大。
  
  承包方因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和变更的项目确已发生,且调整和增加的工程量在原工程总价范围以外,对承包方的请求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工程量的增减应当由双方进行确认
  
  (1)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工程量部分如何计价,应明确约定;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完善签证程序和签证内容,及时签证。尤其是乙方,在开始施工尤其是合同之外的工 程之前要有乙方的开工签证,需要增加工程量的,或乙方要求施工的,需获得乙方的开工签证(开工签证中列明施工的缘由)后方可施工,同时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地获 得乙方现场工程师的签证,从而使工程量得以确认;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审查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或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文件,尤其是需要甲方签字确认的通知、决定等文件,以免给自己后面的施工内容和工程量的结算造成隐患。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单、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由其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提出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如果当事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无异议,只是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4、如果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对此约定不明而无法适用的,可以参照签订原工程建设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增减工程量的造价进行核定后进行处理。
  
  5、纠纷发生后,并不是既有的证据不足就一定不能胜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诉讼、仲裁是律师的专业,律师不进善于从己方的材料中发现线索和证据,同时还有其他很多方法帮助公司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所以,公司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能盲目,必要时要聘请律师或者咨询律师指导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工程量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加或者减少的,需要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价款进行重新商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手段来解决,工程量纠纷判决要有法定的依据,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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