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什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什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包括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安全法要求,销售过期,变质商品,在商品中掺假,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或者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以虚假的说明,误导消费者,都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为消费者提供装饰,加工,修理等服务,偷换材料,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的,对于家政,租赁,等服务行业,采取欺骗手段,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总结: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什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包括提供的服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与保全有关系吗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与保全有关系,公司破产之后是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如果申请了保全,在这个时候可能会在支付了所欠职工的工资以及补偿之后,将保全的财产清偿了。《破产法》第一百一十......


·小孩在商场受伤怎么理赔
      小孩在商场受伤怎么理赔一、小孩在商场受伤怎么理赔如果商场担责的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濮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濮阳征地补偿标准年是怎样的濮阳市在城市建设中会占用大量城乡结合部土地,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濮阳市会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相关经济补偿。那么濮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标准?我......


·他人借钱没有借条不还怎么办?
      想必您都有过朋友、亲戚、熟人等向自己借钱的情况,而我们总会因为相互间足够了解足够熟悉而忽略打借条这一行为,可是如果我们与对方撕破脸皮想要回借款,可是没有借条,就会对自身产生利益损失......


·个人如何做司法鉴定申请?
      物证在在民事、刑事案件中属于有效证据的一种。可通过司法鉴定来鉴定证物,获得相关证据资料,也可判定该物品的真伪、价值,如用笔迹鉴定来鉴定借条和遗嘱的真伪。法院和个人都可提出司法鉴定的......


·在离婚过程中
      在离婚过程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始终是双方矛盾的焦点。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应该秉承“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唯一准则。毕竟夫妻双方争来争去,无非也就是认为自己可以提供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