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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二、多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分遗嘱(公证遗嘱除外),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除公证遗嘱以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且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遗嘱的订立方式,根据遗嘱形式不同而不同。在出现多份遗嘱时,如果是对不同财产进行处分,则按照各个遗嘱执行,如果遗嘱内容存在冲突,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则以最终的公证遗嘱为准。以上就是对遗嘱生效条件和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问。订立遗嘱前,最好是咨询专业的继承律师,他们能够在形式以及内容方面给您更好的建议。如果遇到纠纷,也要尽早咨询专业的律师,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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