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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证被别人强占怎么办?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有着极高的重要性,同时土地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这也就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占有他人的土地,从而对土地的元使用者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对于有土地使用证被别人强占的现象,通常是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将会采取诉讼手段,下面本站的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关于土地被强占怎么写诉状。
  
  你的土地被他人侵占,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起诉,要写好起诉状。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比如本案中可以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判、赔偿多少钱等。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起诉状的书写要讲求技巧,应注意一些问题,比如:
  
  第一:准确确定原告和被告,原被告告不适格,不准确,都面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不可不慎。
  
  第二:是否遗漏被告。如果存在可以增加共同被告的情况,一定不要放弃;有时明知列出的共同被告不会承担责任,加上也会产生微妙的效果,给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和解的局面经常出现,被告的的数量也尽量多一些。
  
  第三:诉讼请求部分,注意要具体、明确,不要遗漏可请求事项,最大化的主张权利,才会最大化的实现权利,这也为法庭调解作让步尽快实现权利,留有回旋余地,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则是越多越好,能多尽量多。
  
  第四: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简练、只要能描述清基本事实就可以,当然这需要一定的基本功。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过分暴露自己的诉讼请求赖以依据的事实。
  
  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制度
  
  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终止
  
  通过文章对“有土地使用证被别人强占怎么办?”这个问题的总结,我们要明确诉状书是一种专业性和操作性都强,最好是有专业的律师代写。而诉状书里面的称呼按照最基本的要求使用原告与被告即可,具体内容一定要清晰详明。最后本站的我们再次提醒各位在生活中土地的使用方面国家有专门的文书来保障您的利益,一次土地使用证是一定要办理,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土地纠纷有问题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总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有着极高的重要性,同时土地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这也就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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