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

  我们都应该知道,关于我们国家,尤其对于人民来讲,人身自由权是基本的权利,那么我们可能就会产生疑问,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那么详细的,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文章。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一、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人身自由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二、精神自由权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我们国家对于人身自由权这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人身自由权也是我们国家公民的基本权益,至于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等方面的一些相关问题,我们还是应该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就能够自己明白这些问题的答案。
  
  
  
总结:我们都应该知道,关于我们国家,尤其对于人民来讲,人身自由权是基本的权利,那么我们可能就会产生疑问,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根据相关的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一、微信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一)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


·劳动合同公证流程是什么?
      劳动合同公证流程是什么?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申请是指公民、......


·一、证明父母出资买房公证收费是多少?
      一、证明父母出资买房公证收费是多少?证明父母出资买房公证收费一般是500元左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证明有:1、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


·信用卡诈骗3000算犯罪吗?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用卡的普及,一些犯罪分子起了不法之心,对持卡人实施诈骗,当持卡人遭受到信用卡诈骗问题之后,消费者应该积极的通过法律起诉来维权,那么,信用卡诈骗3000应该怎么判罚?信用......


·驾驶员醉驾肇事逃逸要坐牢吗
      一、驾驶员醉驾肇事逃逸要坐牢吗?醉驾肇事逃逸要坐牢的,醉驾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