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离婚之后

  在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如果有另一方不能抚养孩子,是规定可以有孩子的探视权,一起来讨论一下离婚后探望孩子方面有什么规定?根据相关的婚姻法规定,在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被规定的期限内,是可以享有探视权的。具体我们往下看。对于离婚的双方,其中一方是有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建议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在此,我们还是要建议各位读者,如果要是因为离婚,我们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上,以及在法院期间就要有明令的规定,也是避免日后有不必要的麻烦产生,离婚后探望孩子方面规定我们就为您介绍这么多,如果还想要了解其它内容,请随时访问我们平台。
  
  
  
总结:在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如果有另一方不能抚养孩子,是规定可以有孩子的探视权,一起来讨论一下离婚后探望孩子方面有什么规定?根据相关的婚姻法规定,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遗产继承财产分割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遗产继承财产分割问题的依据是什么?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


·淮北市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淮北市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了解一个地方信息公开的范围,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知悉当地政府下发的文件,并且时刻关注政府官网。我们知道,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工作人员......


·税务黑名单对股东有影响吗
      有的,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


·合同毁约法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毁约法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合同毁约法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


·在我国如何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在我国如何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
      国家为了更加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明文规定。来约束政府征收的管理。那么什么是财政票据管理,什么又是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希望我们......


在离婚之后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