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房产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房产,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受侵犯,不得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没有尽到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财产,并撤销其监护资格,如果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这一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除非其处分行为必须对被监护人有利。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只要对被监护人有利,你可以处分。可以买卖,但是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人的买卖行为只是让被监护人纯受利益的,不能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作为监护人,不能随意买卖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如果为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可以依法将被监护人的房产进行买卖。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房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如果对被监护人有利,可以处理其房产,如果是为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可以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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