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老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应该怎么办?

  
  现在经济发展迅速,物价上涨,房价也随之上涨,买房子的同时不仅需要办理房产证,还需要办理土地证,但是有很多老房子是没有土地证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是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下面就让我们具体的来了解一下。
  
  
  老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应该怎么办?
  
  
  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一)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
  
  
  1、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
  
  
  (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本人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书须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农村房助理员审核签字、村上盖章。
  
  
  2、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国土员实地踏勘,选址定点并填报农村住宅用地报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附上建房示意图、新农村规划图、地形平面图;
  
  
  3、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实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审核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同意后发放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
  
  
  5、国土员根据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放线,待农房建成后,经本人申请,镇国土员对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进行竣工验收;
  
  
  6、凭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农村居民建住宅验收合格单(有镇、村、组及国土员签署意见)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合格后进行土地登记;
  
  
  7、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老房子没有土地证的现象还是很普遍的,以前经济水平和社会不发达,所以也就没有要求的那么严格,但是现在是需要土地证和房产证同时存在的,而且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才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总结:现在经济发展迅速,物价上涨,房价也随之上涨,买房子的同时不仅需要办理房产证,还需要办理土地证,但是有很多老房子是没有土地证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签订分居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现实中,有的夫妻可能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分居的,但也不排除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这种情况下的分居夫妻最终走向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为避免日后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产生纠......


·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
      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解释有哪些一、担保法关于抵押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抵押的效力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是否社会抚养费双方征收?
      是否社会抚养费双方征收?(1)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义务人是孩子的父母,缴纳时交的是父母双方的罚款,不是父或母分开缴纳。(2)可以在父亲户口地缴纳,也可以在母亲户口地缴纳。不是双方都要交,交......


·被告人不接传票后果严重
      如果被告不接法院传票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


·认定构成虐待罪判多久?
      认定构成虐待罪判多久?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挂靠车辆的责任承担
      挂靠在现代生活十分常见,分为有偿挂靠与无偿挂靠,其中在运输行业较为流行,有些车主将自己的私家车挂靠到一些有资质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运输活动。虽然挂靠简单、方便但是车辆在挂靠中出现了交......


老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应该怎么办?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