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销售假药劣药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我们生病都是要依靠药物进行治疗的,一种药物可能影响上千人上万人的身体是否能够痊愈,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使用假药,劣药,导致人们的身体受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的,那么后果是无法设想的,应该大力的严惩这样的行为。
  
  
总结: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因公出差人员感染新型肺炎算工伤吗
      因公出差人员感染新型肺炎算工伤吗?不属于工伤,属于近期的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


·单位行贿私人出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单位行贿私人出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只要是以单位的名义行贿的单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


·犯了抢劫罪可以减刑吗?
      抢劫是一种对社会公正只需产生严重秩序的犯罪行为,很多人知道只要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都可以申请到减刑。那么犯了抢劫罪可以减刑吗?一般来说如果情节严重是会在判刑的时候就会限制其减刑,抢劫罪......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无效以后会导致很多纠纷产生。那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我们将在下......


·100岁老人杀人如何判刑
      100岁的老人犯罪的,如身体条件符合坐牢条件,会被判坐牢。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河南临时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河南临时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1、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销售假药劣药规定是怎么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