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内容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内容如何认定?
  
  
  一、工伤认定中的证人证言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愿意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在近年的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或相关证据采信争议的情况,如作为亲属的同事的证言是否可以采信,同事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代替工资卡、工作证等材料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
  
  二、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芜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一起抢劫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
  
  这里所谓的直接证明,主要是指该证据的形式意义上的“证明”功能、“证明”作用,而不能简单地、绝对化地理解为实质意义上的“证明出来”、“证明清楚”。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某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连接是环环相扣的链条,还是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某个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工伤的认定时,证人的证言是非必需的,如果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发生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是很多时候意外的发生没有办法避免,这就要求我们了解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在关键时刻保障自己的应得利益。
  
  
总结:工伤认定证人证言内容如何认定?一、工伤认定中的证人证言如何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都有哪些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都有哪些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


·遇到女方不承认收彩礼案例该怎么办?
      收彩礼是中国一直以来的传统习惯,在未过门前收彩礼的行为有些人觉得收彩礼是正常的,那么在法律的规定中,是如何解决收彩礼这种规定的呢,遇到女方不承认收彩礼案例时该什么处理呢,下面我们就......


·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对方损失?
      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对方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


·获取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获取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自身首先要具备三个条件:1、新颖性---申报前未见有相同相似的技术方案(包括出版发表、公开使用、社会公知和已有申请);2、创造性---与在前已有技术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


·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一、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公司法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怎么办?
      当公司法人出于自身私利的原因做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决定,也就侵害了其他公司股东的实际权益。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利益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如果出现公司法人侵害其他股东......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内容如何认定?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